2014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
3、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故此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
因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但预计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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