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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关于沪港通相关问题(全文)

2014年11月18日 20:11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11月17日、18日15:30,证监会举办沪港通相关问题的微讲堂,介绍沪港通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安排、监管框架及投资者应注意事项等内容。下面是全文内容:

  1.问:沪港通的设计初衷是什么?

  答:沪港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战略需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沪港通是充分发挥和尊重市场创新的结果。沪港通的构想来源于市场,根植于实践,是沪、港交易所敏锐把握两地资本市场需求、联合创新的成果,体现了两地资本市场合作的意愿,得到了两地市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沪港通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两地市场的实际,不改变两地市场现行规则,充分尊重对方市场的交易习惯,实行投资股票标的管理、额度控制和资金封闭运行,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实现可兑换的情况下,开创了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稳妥有序的跨境证券投资新模式。这种新的跨境投资模式,也推动两地监管机构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共同构建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监管制度。

  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取得的重大突破。沪港通丰富了两地投资品种,优化了市场结构,拓展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沪港通为境外资金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便利,也为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股市提供了机会,有利于两地资本市场的共同繁荣发展。沪港通也为资本市场改革以及金融改革搭建了新的平台,用好这个平台,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便利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在各方的通力协作下,沪港通能够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

  2.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

  答:沪港通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则适用的主场原则。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二是采用交易所直连的模式。即由沪港两家交易所分别在对方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简称SPV)提供订单路由服务,接收本方投资者买卖对方交易所股票的订单,并传递至对方交易所。

  三是采用直连跨境结算模式。两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本方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互为对方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关的结算服务。

  四是标的股票选取制度。目前沪股通标的限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公司的A股;港股通标的限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A+H股公司的H股。但被实施风险警示的A股及对应H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沪股和以港币以外货币计价的港股等,暂不纳入沪港通标的股票范围。

  五是共同交易日原则。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六是额度管理制度。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两地有关监管机构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七是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仅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

  3.问:参与沪港通对投资者的好处在于哪里?

  答: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沪港通的推出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沪港通扩大投资者资产配置的范围。内地投资者有上海证券账户的,今后除了可以投资A股市场,还可以非常便利地投资特定港股,其资产配置又多了新的选择。

  其次,沪港通有利于推动内地投资者投资理念的成熟。香港证券市场较内地市场更为成熟和国际化。内地投资者如果参与港股投资,通过了解香港市场的规则制度和市场理念,其投资行为、投资理念、投资取向等也将会变化。

  再次,沪港通有利于优化A股的投资者回报机制 。沪港通开通后,将会有香港市场投资者加入A股投资者的行列。而香港市场投资者中相当一部分为机构投资者,追求长期投资收益,更加注重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会要求合理、持续的红利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A股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投资者关系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持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4.问:两地市场交易制度差异有哪些?

  答:目前,两地市场交易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T+0与T+1、涨跌幅限制等方面,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审慎投资。主要如下:

  (1)交易时间。在香港联交所,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圣诞、新年、农历新年前夕,仅有半天交易,因此,港股通的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因忽视了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而造成损失;

  (2)涨跌幅制度。沪市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市场,则不实行涨跌幅制度,个股价格波动可能更加剧烈,投资者应当充分注意到港股在价格剧烈波动时可能面临大量损失的风险;

  (3)日内回转交易。在内地A股市场,实行T+1交易制度(交易所买卖基金等少数产品除外),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在第二天才能卖出。与此不同,香港联交所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进行多次买卖交易;

  (4)股票交收时间。在内地A股市场,结算周期一般为T+1日,也就是当天卖出的股票,投资者在第2天就可以收到款项。与此不同,香港市场证券结算与经纪商之间的结算周期为T+2日,即投资者卖出股票后,至少需要2天才能收到此款项;

  (5)股票报价显示。在内地A股市场,就股价显示的颜色而言,红色代表股价上涨,绿色代表股价下跌;与此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股份上涨时,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此外,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香港联交所市场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港股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因此,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还需特别留意,切记不同行情报价颜色显示的含义,规避因对此的误解而做出错误决定,并遭受相关损失;

  (6)每手交易单位。在内地A股市场,每手交易单位统一为100股。但是,在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在不了解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因交易单位错误而导致损失放大;

  (7)报价价位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市场,不同港股股票的报价价位依据股价而定。股价越高,报价价位越大,投资者应了解香港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价位表,避免申报价格因不符合规定无法成交。在内地市场,在价格涨跌幅限制(10%)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10%)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8)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对此,港股通投资者要随时关注香港联交所及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避免错失复牌后的投资机会;

  (9)退市制度。沪港两地股票市场均有退市制度。在A股市场,存在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但是,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这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5.问:为启动沪港通,各方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答: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沪港通试点。此后,两地证监会、沪港交易所、两地结算机构从规则体系、业务方案、监察与风控、投资者教育与海外推介、技术开发与测试等方面,切实推进沪港通筹备工作。

  规则体系方面,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定与指引;香港证监会修订了《豁免上市法团使其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权益披露)规限的指引》。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至此,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已完成。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层面,上交所、中国结算分别陆续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操作指引;香港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分别修订了《交易规则》、《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9月4日,上交所、联交所、中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沪签署了沪港通《四方协议》。

  市场培训教育方面,两地交易所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现场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沪港通业务方案和规则的培训和宣传,使双方市场主要参与主体了解掌握沪港通业务要点以及两地交易制度的差异。内地及香港累计约1.5万名工作人员参与了沪港通相关业务方案、技术开发和市场推广工作。沪、港交易所在香港当地,北美、欧洲、中东地区多个城市进行了国际路演,向大型机构投资者介绍沪港通项目。使双方市场主要参与主体基本了解沪港通业务要点以及两地交易制度的差异。截至9月15日,内地证券公司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约3500个营业部,累计培训各类投资者约56.6万人次。境内外媒体的评价总体积极正面。

  技术系统开发方面,2014年7至10月,上交所、中国结算、香港联交所、香港结算共完成三个系列的技术测试,分别为全天候测试、全网测试以及上线演练。一是全天候测试。全天候测试在交易日进行,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接入测试环境进行沪港股通业务测试。全天候测试一共进行了2轮(10天)。测试内容包括港股通交易日历、汇率、风球和公司行为的测试场景。二是全网测试。全网测试在非交易日进行,证券公司通过专网接入生产环境。全网测试一共进行了7场。全网测试中,沪港通系统交易正常,交易标的控制、额度控制正确,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对账成功。沪港通性能达到设计要求,系统可恢复性符合预期。三是上线演练。上线演练允许投资者直接进行模拟交易。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于10月11日和10月18日举行了两场上线演练,总体情况正常。

  应急预案准备方面,我会与香港证监会之间、上交所与香港联交所之间、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都专门针对沪港通业务制定了应急联络机制以及应对措施,全面覆盖了沪港通可能涉及的各类异常情况,能够做到沪港通风险可控,安全运行。

 

  6.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的业务规则体系?

  答:沪港通的业务规则体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两地证监会层面。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作为开展沪港通业务的基础性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沪港通的基本概念、业务模式、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还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二是中国证监会层面。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是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的一般性规定、交易所的职责、SPV的职责、结算机构的职责、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的原则性要求、交易环节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结算环节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等。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等文件。中国证监会还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三是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层面。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沪港通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及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沪股通网络投票指引》;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香港联交所交易所规则修订案。

  7.问:沪港通目前的投资标的包括哪些?

  答:在试点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证券产品仅限于股票,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仅限对方市场上市的现货股票;二是沪股通标的股票以人民币报价,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报价;三是沪港两地市场主要指数成分股。

  具体来说,沪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发行的沪市股票。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除外。沪股通股票共有568只,约占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90%、交易量的80%。

  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包括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发行的H股股票。其中,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的除外。目前,港股通股票共有266只,约占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8.问: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

  答: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载明,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沪港通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满足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在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时,其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均纳入计算,但其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不纳入。二是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三是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此外,个人投资者还应符合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9.问: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投资者在参与买卖港股前,应当与内地券商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有关港股通适当性管理的条件。投资者无需就沪港通专门开立股票账户,使用现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可。

  10.问:与目前香港地区股票交易相比,港股通交易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港股通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主要遵循成交地即联交所市场规则,委托方面则较多遵循内地市场规则和习惯。根据实际情况,《沪港通试点办法》对港股通交易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

  (1)交易方式。限于参加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使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碎股仅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系统卖出,不能买入。

  (2)禁止行为。港股通交易中不得进行裸卖空、暗盘交易。

  (3)权益证券处理。因权益分派等取得港股通之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或认购权利凭证,可卖出但不可买入;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可通过港股通买卖。

  (4)遵循内地市场习惯的事项。包括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券商对客户资金和证券实行前端控制等。

 

  11.问:与目前的A股交易相比,沪股通交易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沪股通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主要遵循成交地即上交所市场的现行规则,根据实际情况,《沪港通试点办法》对沪股通交易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

  (1)交易方式。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参加大宗交易;其交易申报采取限价申报,暂不采用市价申报。

  (2)权益证券处理。因权益分派等取得沪股通之外的上交所上市证券,可卖出但不可买入;取得的非上交所上市证券,不可通过沪股通买卖。

  (3)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按照香港市场模式开展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但应当符合上交所规则中的标的范围、比例限制、申报要求等规定;不完全适用A股融资融券的规则。

  同时,参与沪股通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注意,参与沪股通不得进行裸卖空、回转交易和暗盘交易。

  12.问:能否介绍下港股通的结算流程?

  答:在境内,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中国结算履行最终交收责任。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在境外,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结算作为境内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和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在清算交收周期方面, 港股通交易日(“T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SPV提供的成交结果、各境内结算参与人上传及中国结算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易数据,进行证券与资金的清算。香港结算调整T日清算结果的,中国结算于T+1日收到香港结算的调整数据后,日终将调整部分的数据并入当日清算数据,并最终完成清算交收。

  换汇安排方面,换汇的责任由中国结算承担,具体为内地投资者与内地券商,以及内地券商与中国结算之间,均以人民币进行交收,中国结算以港币与香港结算进行交收。在换汇操作中,中国结算需每日对境内所有投资者参与港股买卖轧差一个净额(净买或净卖),对应香港结算即净应付或净应收港币,向换汇银行进行单方向换汇,然后再将换汇成本按交易总额分摊到每个投资者。

  13.问:能否介绍下港股通的资金交收周期和证券交收周期?

  答:1.资金交收周期: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1)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2)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3)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4)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中国结算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2.证券交收周期: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于T+2日进行证券交收。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14.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

  答:沪港通中采取名义持有人制度,其制度要点包括:

  (1)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作为本地投资者买入对方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2)投资者实际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权益。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且《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中明确,中国结算出具的港股持有记录是内地投资者享有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

  (3)中国结算、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实际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行使权利,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允许香港结算同时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意见。例如,境外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0万股,境外投资者的意见为5万股赞成、3万股反对、2万股弃权,则香港结算代表境外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时,可以汇总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后,分别发表对应的意见。

  15.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的额度控制设计?

  答:沪港通额度控制由沪、港交易所设立的SPV负责,SPV可以委托交易所具体实施。额度管理要点包括:

  1.计算公式和计量口径。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每日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低于申报价的差额。其中,卖出方向订单以成交作为计量口径,避免投资者虚假申报人为增加当日可用额度。额度计算不含交易税费和派发现金红利、利息和配股等非交易行为产生的资金金额,以避免挤占交易可用额度。

  2.额度控制机制。一是对于沪股通而言,当日额度在上交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香港联交所SPV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上交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上交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对于港股通而言,当日额度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上交所SPV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二是每日额度在上交所连续竞价阶段(香港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接收买入申报。三是为提高额度使用效率,当某一笔买单申报额大于当日可用余额时,仍接受该买单申报,在买单申报全部成交情况下,实际成交额可能会略超每日额度。经上交所测算,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超额占每日额度小于0.05%。四是总额度余额小于每日额度时,下一个交易日暂停接收新的买单;待卖单申报释放的总额度余额达到或超过每日额度时,次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3.汇率转换。对于每日额度,上交所SPV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参考汇率,将当日的买入申报、卖出成交、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差额的港币金额转换为人民币金额。对于总额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上交所SPV需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当日结算汇率对港股通剩余总额度进行换算。

  4.投资者了解额度使用情况的途径。对于沪股通,香港联交所SPV将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公布每日额度使用情况,刷新频率为1分钟;同时,每5秒钟向香港联交所参与者发送一次信息。对于港股通,上交所SPV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港股通每日额度使用情况,刷新频率5分钟;同时,每5秒钟向上交所会员发送一次信息。

 

  16.问:投资者目前如何获取沪港通行情以及相关上市公司信息?

  答:沪港通行情方面,两所各有一档行情(最优买卖盘)免费。其余五档或十档实时行情,按商业惯例提供。特别需要对内地投资者说明的是,一般而言,港股行情是收费的。关于港股商业行情的收费标准,据港交所介绍,目前,在香港市场,十档实时行情基本收费标准为每客户每月200港元,目前在内地的销售价格为每客户每月80元人民币。两所免费互换的一档行情,本地交易所通过对方交易所向对方市场的会员(市场参与者)提供,限于其自身及其交易客户使用;对于本地交易所发布的五档或十档等实时行情,对方市场的投资者按照商业惯例获取。

  上市公司信息方面,沪港通业务不改变现有两地沪港两地市场监管架构和市场运行模式。其中,港股通上市公司应当遵循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要求披露信息。内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登录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至于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电子地址,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网上联系”栏目获取。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年报及半年报(香港市场称为“中期报告”)等,投资者不仅可在“披露易”网站上查阅,还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要。根据香港法例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免费向股东提供中文或英文的电子和印刷版本的年报。

  17.问:可否介绍下沪港通的融资融券设计?

  答:沪股通中,境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内地市场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可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业务(香港称孖展信贷和孖展买卖)和融券业务(香港称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并须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是关于标的股票范围。投资者进行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买卖或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二是关于担保卖空的申报及借贷期限要求。投资者进行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香港联交所SPV应当在向上交所提交的交易申报中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通过股票借贷获得沪股通股票并进行担保卖空的,其股票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关于担保卖空规模限制。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不得超过一定规模。

  港股通中,由于港股通股票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8.问:目前投资者能否在沪港通中参与配股?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参与标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的配股。将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处理:一是对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关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监管问题,两地在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等方面大体相同或相当,一方原则上不单方面额外增加其他监管要求。二是监管相互信赖原则。在不改变两地市场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继续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仅在形式上依法进行监管,主要依赖于对方的监管,并建立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及时交换和分享有关信息。三是不显着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尽可能简化程序。上市公司基本无需额外制作材料。

  19.问:沪港通下投资者如何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答:对于内地投资者,其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

  对于境外投资者,其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事先征求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20.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原则?

  答:沪港通业务中,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SPV三个方面。其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的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也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沪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的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SPV,由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1.问: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有哪些持股比例限制?

  答:境外投资者买卖A股所须遵守的持股比例限制,与QFII、RQFII一致,具体为: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22.问:哪些内地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沪港通经纪业务?

  答:原则上,所有做好各项沪港通准备工作,符合沪港通有关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等要求的上交所会员和香港联交所参与者,均可参与沪港通。参与沪港通的上交所会员或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须与上交所SPV或香港联交所SPV签订有关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问:能否介绍下内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如何参与沪港通?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87号),证券公司可依法合规推进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

  一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境内一般上市股票的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二是证券公司设立专门投资于香港股票,或者同时投资于内地股票和香港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针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五是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确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24.问:能否介绍下内地证券公司如何开展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87号),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证券公司向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

  二是证券公司在香港地区向参与“沪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三是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母公司等)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研究报告上署名。

  25.问:能否介绍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总体安排?

  答:对投资者的保护,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保护。此外,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当参与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可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具体制度安排方面:一是在监管机构层面,两地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沪港交易通监管合作安排》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26.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跨境执法的总体安排?

  答: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

  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沪港通下,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包括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发现渠道。双方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线索,将及时向对方通报。包括可能或已经违反对方法律法规、可能或已经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情况等。

  2.跨境执法的调查信息通报。对沪港通下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适用交易结算地法律。两地证监会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跨境因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若所涉股票在对方市场发行,须经线索通报程序及事先充分协商。两地证监会应将有关调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列明的其他信息等事项。

  3.跨境执法的协助调查。两地证监会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包括相关证言或陈述;文件、记录、证据物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结论等,给予最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

  4.跨境执法的联合调查。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时,或违法主体、证人及证据处于两地证监会管辖区,以及一方对对方启动调查持不同意见的,可综合考虑投资者维权便利及可获得最大化赔偿、惩处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等因素,启动联合调查,以充分利用各自调查手段,实现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沪港通下违法违规行为。

  5.跨境执法的法律文书送达。根据安排,两地证监会可互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就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香港证监会可协助向在香港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就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聆讯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中国证监会可协助向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

  6.跨境执法的执行。两地证监会认可在沪港通项下互认和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整合作策略。双方将在承认和执行对方所作出的声誉罚和资格罚方面逐步拓展合作的空间,并共同研究落实两地自律监管措施的执行互认问题。

  27.问:对于市场异常波动、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特殊天气等各类异常情况,沪港通设计了什么应急机制?

  答:为加强应急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应急处置的一线责任主要由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列举部分主要情景的处置措施:

  1.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情形导致沪港通出现异常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导致或预期导致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通讯等出现异常情形时,沪、港交易所一方或双方将根据异常情形的影响程度,及时作出是否暂停沪港通服务,并向市场公告。单方暂停服务的,暂停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暂停服务原因消除后,双方协商后决定恢复沪港通交易服务,并向市场公告。上述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火灾、恐怖袭击、重大疫情、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

  2.股票价格及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对于沪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的,上交所将第一时间查询申报、成交异常的会员、交易单元、账户等情况。当确认标的股票价格异常是由于沪股通账户的申报、成交异常导致的,将第一时间通知香港联交所。同时,上交所将根据情况采取对标的股票(含衍生品)实施停牌、暂停香港联交所SPV交易权限等措施,并向市场公告,同时与香港联交所协商对香港市场公告事宜。若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出现极端异常波动,香港联交所也将采取类似措施。SPV可以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交易通或沪股交易通服务并向市场公告。

  3.标的股票相关衍生品价格极端异常波动。上交所将会同香港联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共同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应急预案等形式对标的股票相关的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对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分级管理,设置量化指标。出现既定情形时,各交易所可视情况单独或同时采用发布市场公告,限制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暂时停止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交易等应急处理措施。

  4.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SPV发现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时,应及时对标的股票予以重新设置并通知对方。交易所发现本方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时,应及时暂停(限制)相关股票的买入申报,并及时通知对方。同时了,沪、港交易所将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因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投资者买入了标的范围外股票的,可以卖出,但不能买入。

  5.沪股通下发生“乌龙指”事件。对于沪股通,上交所对沪股通交易单元实施盘中分时金额前端控制,香港联交所设置了买入价不能超过当前成交价4%的价格申报控制。通过对交易金额和价格的双重监管,降低了发生“乌龙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乌龙指”事件,上交所将会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具体如下:第一时间查询申报、成交异常的会员、交易单元、账户等情况;如果确认指数振幅异常是由于沪股通账户的申报、成交异常导致的,将第一时间通知香港联交所;视情况采取暂停沪股通(香港联交所SPV)账户交易权限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公告;通知香港联交所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做出相应的公告。

  28.问:能否介绍下两地投资者提出投诉的渠道和流程?

  答:1.两地投资者投诉渠道

  两地的投诉渠道均向两地投资者开放,两地证监会也将为对方投资者提出的诉求提供必要的便利,并确保两地投资者的诉求在遵循各自法规的前提下,均会对等处理。

  (1)中国证监会实行投资者诉求处理“对外一站式、对内分工协作”的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5号,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9月6日起开通并运行“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沪股通标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直接致电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电话(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北京地区直拨“12386”,其它地区拨打“010-12386”)、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向“主席信箱”留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gzly@csrc.gov.cn)等方式直接提出诉求。

  沪股通标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也可拨打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上交所公众咨询热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诉电话等提出诉求,还可拨打上市公司投诉电话直接提出诉求。沪股通投资者也可以向香港证监会提出投诉,香港证监会收到诉求后会转交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2)香港方面投诉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投诉:

  填妥香港证监会网上投诉表格(www.sfc.hk),说明有何理据认为有人行为失当;

  致函香港证监会位于香港中环长江集团中心35楼的办事处;

  电邮至complaint@sfc.hk;

  传真至(852)25243718;或致电(852)22311222联络或约见香港证监会职员。

  一般而言,香港证监会鼓励投诉以书面作出,以确保资料完整。港股通投资者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投诉,中国证监会收到投诉后会转交香港证监会。

  2.投资者投诉流程

  (1)中国证监会投诉处理流程

  1)热线受理投资者投诉后,将按照热线处理规程要求办理:涉及投资者与沪市标的上市公司的争议,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按程序建档并转所在派出机构、上交所以及有关监管和自律机构办理,督促涉及的市场主体主动与投资者沟通解释,积极促成协商和解,投资者保护局进行过程督促。

  2)派出机构受理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参照热线处理规程要求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送投资者保护局。

  3)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事项交由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处理。

  4)涉及反映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上交所及其工作人员问题的,交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处理。

  5)投资者可致电“12386”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主席信箱”留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gzly@csrc.gov.cn)等方式对诉求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查询。

  (2)香港证监会投诉处理

  涉及香港证监会职权范围的投诉均由香港证监会的投诉监控委员会作初步审议及分派投诉予相关部门再作审理。香港证监会承诺在接获投诉后两星期内初步回复投诉人。

  香港证监会在审核投诉时,着眼于投诉对象有否遵守香港证监会执行的法规。香港证监会并没有法定权力勒令任何人作出赔偿,亦不能就私人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仲裁。

  29.问: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答:内地投资者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1)交易费,由香港联交所按成交金额0.005%双边收取;(2)交易系统使用费,由香港联交所按每宗交易0.5港元双边收取;(3)交易征费,由香港证监会按成交金额的0.03%双边收取;(4)股份交收费,成交金额的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由香港结算双边收取;(5)证券组合费,按持有港股市值计算,最终由香港结算收取;(6)内地券商收取的佣金。

  其中,证券组合费的收费标准如下:持有港股的市值小于或等于5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8%;大于5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25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7%;大于25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50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6%;大于50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75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5%;大于75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100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4%;大于100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3%。

  30.问:能否介绍下沪港通下税收安排?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沪港通下税收安排如下:

  1.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4.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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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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