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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一审胜诉律师称法院裁定可能存在偏差

2016年07月09日 09:06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记者 默然 证券时报记者 默然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该网站在7月5日曾发布了一份《风神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认为:原告风神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河南证监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二、责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河南证监局查明

  风神股份违法

  事情源自于2015年3月5日,河南证监局作出(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证监局查明,风神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立案调查后,风神股份在2014年4月29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河南证监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

  十个焦点问题

  经庭审举证、质证,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郑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如下评判:

  第一个焦点:本案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由河南证监局管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风神股份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时均未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南证监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提请证监会审理,证监会也未认定该案由其审理的必要,故河南证监局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第二个焦点: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否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依据其制定的听证规则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风神股份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程序合法。

  第三个焦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风神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属于虚假记载是否正确。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本案事实,风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记载。

  第四个焦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等业务虚减利润的事实是否清楚。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认定风神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虚减利润事实不清。

  第五个焦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虚增利润的事实是否清楚。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虚增利润的事实不清。

  第六个焦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风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会计差错还是违法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认定风神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第七个焦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虚增、虚减利润是否应当合并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依据其查明的事实分别计算、单独认定并无不当。

  第八个焦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事宜对投资者投资判断产生实质影响是否正确。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认定对投资者投资判断产生了实质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

  第九个焦点: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标准是否统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行政处罚法》、《证券法》及证监会规章等并未规定5%或10%的立案处罚标准,且《证券法》已经过多次修正,风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案例分属不同阶段,案例中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均有不同,不同阶段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也有不同,不具有等同性,河南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立案查处的行为并无不当。

  第十个焦点: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证监会行政复议程序是否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河南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风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河南证监局未提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其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证据,证监会也未提供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的相关证据,故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据悉,风神股份因不服河南证监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2015年9月9日、9月15日分别向被告河南证监局、证监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该案已一审终结。

  律师表态

  愿意替证监会维权

  近日,有媒体也关注到此案,并询问证监会此案的近况。对此,中国证监会在昨日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中称:“2016年7月1日,我会收到风神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峰诉河南证监局和我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我会正在认真研究判决内容,将根据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

  对于风神股份案一审判决,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应当积极肯定风神股份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风神公司把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依法监督证监会行政行为的做法,应予支持;同时,我也希望河南证监局若不服一审判决,应提起上诉,用司法手段维护行政监管机关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进一步表示,就郑州中院对该案的判决,个人认为,重大遗漏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能由此推导出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事实上,风神在听证期间是承认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动机故意与否,虚增或虚减利润的合并与否(这本身是虚假记载,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也认为,鉴于风神股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待定,权益受损的风神股份的投资者应关注该案的进展,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作准备。

  另外,证券时报记者从国内律师界获悉,目前不少律所在关注此案,他们认为证监会有胜诉的把握,愿意主动替证监会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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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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