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消息 记者 孙宪超 大连控股(600747)10月12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大连证监局局在对大连控股有关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发现大连控股存在两方面违规行为。
首先,未披露募集资金冻结事项。2016年7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控股募集资金账户(账号:2001234255000978)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2亿元额度,大连控股未对该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其次,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大连控股控股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22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4.59亿元,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释放3.75亿元;同日,福美贵金属与渤海银行大连分行签订渤连分质(2015)第35号权利质押协议,质押金额为8400万元,被担保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控股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亦未进行公开披露。
据悉,大连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大连控股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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