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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房出租个税单独列征 税负维持稳定

2016年12月16日 13:5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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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圳市南山区一套月租金为4000元、用途为住房的房子为例,如果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元,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税需每月缴纳20元
深圳地税局12月14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范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图自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郑丽纯)深圳地税局12月14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范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

  目前房屋拥有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拥有者,另一类是个人拥有者。此次意见稿主要针对于后者。按照征求意见稿,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的个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地税工作人员告诉财新记者,征求意见稿并不是要出台新政策,而是明确规范私房出租个税政策。目前在个人私房出租业务中,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现行房屋租赁所得缴税时,纳税人统一按“综合征收率”打包进行申报纳税。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房屋应缴个税要单独列出。这一变化与现行税种或税率并没有出入,实际影响有限。公开信息显示,将此个税单列的城市还包括天津等地。

责任编辑:贺信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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