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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2017年03月07日 19:52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韶能股份3月7日晚间回复交易所关注函,经核查,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韶能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股票议案发行对象未包括姚振华,姚振华未以投资者身份签订本次收购的相关认购协议,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送及披露相关材料均认定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为收购人并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因此,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

  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非本次收购的投资者,亦未直接或通过除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以外的主体间接持有韶能股份的股份,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基础,因此,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投资者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姚振华与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不构成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

  姚振华未以收购人的身份参与本次收购,仅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现行法律法规中,仅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未有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将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收购人。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姚振华认定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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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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