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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年03月09日 08:08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时报网消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5日

  ●付息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16日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发行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16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本期债券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浙交01(136283)、16浙交02(136284)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和10年期固定利率双品种,其中16浙交01为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0亿元;16浙交02为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10亿元。

  5、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3.20%,10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3.84%

  6、起息日:2016年3月16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6年每年的3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到期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3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本金兑付日为2026年3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担保方式:无。

  11、信用级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期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确认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6浙交01"的票面利率为3.20%,每手"16浙交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25.6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80元。

  "16浙交02"的票面利率为3.84%,每手"16浙交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0.72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56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15日

  2、付息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浙交01"、"16浙交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6浙交01"、"16浙交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姚慧亮、芦文伟

  电话:0571-87568096

  传真:0571-87568088

  邮编:310020

  2、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张江峰

  电话:0512-62938589

  邮编:21502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9日



(本文由证券时报网授权财新网刊发,未经书面许可,不得部分或全文翻印、转载)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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