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消息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7-03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因本公司有重大事项待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6月21日下午开市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本次停牌的重大事项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2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预计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即在2017年7月21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重组方案且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者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证券最晚将于2017年7月21日恢复交易,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原因。
若公司决定终止重组,或者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但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后仍未能披露重组方案并导致终止本次重组的,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
三、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7-03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为依据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送达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所记载的内容所编制,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不能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民投天弘”)《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如下:
浙民投天弘拟向除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民投”)及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民投实业”)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收购本公司股份。
1、本次要约收购的基本信息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ST生化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28.1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买入ST生化股票。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未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亦未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697,132,960.00元。收购人承诺将按照《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539,426,592元(即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2、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收购,旨在取得ST生化控制权,不以终止ST生化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浙民投的全资子公司浙民投实业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29,358股和323,462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852,82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1%。收购人、浙民投和浙民投实业为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ST生化81,773,18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9.99%),ST生化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3、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间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生化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61,320,814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2.50%)。若要约期间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若本次要约收购未达到前述生效条件,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且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将计划在发布该事项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合计持有的ST生化6,852,82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51%)。
4、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30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次一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以上仅为本次要约收购的部分内容,详细情况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要约收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生化
股票代码:000403
收购人名称: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1楼129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3101室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目的旨在取得ST生化控制权,不以终止ST生化上市地位为目的。
2、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ST生化股份,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分别直接持有ST生化6,529,358股股份和323,462股股份,合计持股6,852,820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51%。
3、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间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生化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61,320,814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2.50%)。若要约期间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若本次要约收购未达到前述生效条件,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且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将计划在发布该事项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合计持有的ST生化6,852,82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51%)。
4、本次要约收购为部分要约收购,收购股份数量为74,920,360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7.49%。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ST生化81,773,18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9.99%),ST生化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生化
股票代码:000403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ST生化股本结构如下: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1楼129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3101室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7年6月21日,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民投咨询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同日,浙民投咨询的单一股东浙民投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
2017年6月21日,收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看好血制品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届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ST生化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ST生化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目的及/或自身战略安排等原因继续增持ST生化股份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ST生化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ST生化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ST生化除浙民投及浙民投实业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61,320,814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2.50%),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低于61,320,814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2.50%)且不高于74,920,360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7.49%),则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74,920,360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7.49%)时,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74,920,36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七、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6.00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ST生化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28.10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买入ST生化股票。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未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亦未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若ST生化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36.00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697,132,960.00元。
收购人承诺将按照《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539,426,592元(即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以现金支付,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民投咨询,浙民投咨询的单一股东为浙民投。浙民投成立于2015年4月,由多家浙江民营龙头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浙民投合并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短期理财产品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约29亿元。浙民投已向收购人出具《关于提供资金安排的确认及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为实现本次要约收购目的,本承诺人同意自身或透过成员企业向浙民投天弘提供借款、向浙民投天弘合伙人单位进行增资、认缴浙民投天弘出资份额、提供担保等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单独或组合方式和途径,为浙民投天弘本次要约收购事宜投入资金,以确保本次要约收购顺利进行。
2、本承诺人保证向浙民投天弘提供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承诺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承诺人对所提供的全部收购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且该等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3、本承诺人承诺,在接到浙民投天弘请求提供本次要约收购资金安排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按照商业惯例及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浙民投天弘及时充分的安排提供所需资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并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相应必要安排。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且满足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的,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30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次一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十、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联系人:尹中余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联系人:焦福刚、宋彦妍、陈旭楠、陈铃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于2017年6月21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在ST生化拥有权益的情况。收购人承诺,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生化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为浙民投天弘向ST生化除浙民投及浙民投实业外的其他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目的旨在取得ST生化控制权。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ST生化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ST生化的股权分布将仍然具备《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具有如下含义:
特别说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浙民投天弘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民投咨询,浙民投咨询的单一股东为浙民投。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可以对浙民投实施控制,浙民投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二)收购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浙民投咨询基本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民投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2、西藏浙民投基本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有限合伙人西藏浙民投基本情况如下:
(三)浙民投基本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民投咨询单一股东浙民投基本情况如下:
浙民投是一家集聚浙江省优秀民营企业资本、金融资源的大型股份制产融投资公司。由浙江省工商联牵头,浙江省金融办指导,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配合落实,由八家浙江民营龙头企业和机构于2015年4月发起创立,发起方包括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圣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涵盖智能电器、新能源、通信、机械制造、工业自动化、汽配、通用航空、家电家具、环保、医疗、金融等多个领域。
浙民投凭借强大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人才资本等多重资源,专注于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服务、节能环保、先进制造及高端装备和国有企业改革等领域,坚持投资的眼光、投行的手法,逐步将自身打造成为依托股东、立足浙江、面向全国及全球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
(四)浙民投咨询、浙民投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浙民投天弘外,浙民投咨询、浙民投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浙民投的全资子公司浙民投实业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29,358股和323,462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852,82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1%。收购人、浙民投和浙民投实业为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浙民投咨询、浙民投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浙民投天弘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浙民投天弘的主营业务
浙民投天弘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2、浙民投天弘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浙民投天弘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因此无相应的财务数据。
(二)浙民投咨询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浙民投咨询的主营业务
浙民投咨询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浙民投咨询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浙民投咨询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最近两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三)浙民投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浙民投的主营业务
浙民投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成立两年来,浙民投结合股东相关产业背景,坚持投资的眼光、投行的手法,初步布局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服务、节能环保、先进制造及高端装备四个行业。截止目前,公司已投资14个项目,其中包括像银联商务、零零无限科技、奥普卫厨、锦江环境、正泰新能源等颇具影响力的项目。
2、浙民投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浙民投成立于2015年4月,最近两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浙民投咨询和浙民投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浙民投咨询、浙民投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看好血制品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届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ST生化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间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生化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61,320,814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2.50%)。若要约期间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若本次要约收购未达到前述生效条件,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且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将计划在发布该事项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合计持有的ST生化6,852,82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51%)。
除以上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ST生化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目的及/或自身战略安排等原因继续增持ST生化股份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ST生化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ST生化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7年6月21日,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民投咨询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同日,浙民投咨询的单一股东浙民投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
2017年6月21日,收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
第四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联系人:尹中余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联系人:焦福刚、宋彦妍、陈旭楠、陈铃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长城证券已经同意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所能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金杜已经同意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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