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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商平台诉网店售假”案宣判 淘宝胜诉获赔12万

2017年07月23日 12:11 来源于 财新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陆卫民表示: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近日(20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据新华社移动端消息,近日(20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网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损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的案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 陆卫民: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姚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两万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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