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见习记者 李忆)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10月1日起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通知》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称综试区)内的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试行该免税政策:一是相关电商出口企业需在综试区内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