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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拟实施机车车辆召回制度

2012年06月20日 11:26 来源于 财新网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制造企业在获知相关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资料图:吉林长春,中国北车长客股份展台。 丁冬 /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路炳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月19日发布《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下称《意见稿》),《意见稿》从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三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增加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并且在总结铁路动车召回实践经验基础上,首次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缺陷制定了召回制度。

  《意见稿》要求,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的制造企业在获知相关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制造企业未采取召回措施,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企业召回缺陷产品。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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