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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和平:“夺命快递”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2013年12月25日 16:42 来源于 财新网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焦和平认为,将本案的罪名确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相对比较贴切的,责任人不限于杨某,凡是化工厂经手参与物品投寄的人都有可能各自构成该罪

  【财新网】(记者 吴静)夺命快递”发生于2013年11月27日。根据圆通官网和媒体的相关报道,当日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经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向山东潍坊某制药厂快递氟乙酸甲酯样品。28日晚11点多,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卸载由武汉发往潍坊的快件时,发现装有液体的塑料桶发生泄漏。由于熊兴化工的发件人未及时告知泄漏液体的正确名称(氟乙酸甲酯)和毒性,至11月30日,被污染的快件造成1人死亡9人中毒。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焦和平就“夺命快递”各方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回答了财新记者的提问。焦和平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法律科学》杂志编辑。

版面编辑:陆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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