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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楼市新政引发违约诉讼 北京高院指导纠纷处理

2017年12月20日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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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明新政导致购房成本增加幅度较小,购房者尚有能力支付购房款,法院应认定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财新网】(记者 侯雯)北京“3·17”楼市新政出台后,购房门槛提高,引发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月19日,北京高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份指导文件,指导审判机构应如何处理此类诉讼。北京高院提出:“3·17”新政导致合同无法实施,属于非双方当事人原因的,双方有权解除合约。合同解除后,卖房人应退还房款或定金。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祭出“3·17”新政这面大旗,诉讼双方就一定能达到目的。在这份《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3·17新政”的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中,北京高院特别提出,房屋交易通过网签的,原则上视为不受新政影响。若当事人要想获得法院支持,诉讼中须有证据证明合同履约出现了政策障碍,法院还要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责任编辑:贺信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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