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屈运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月27日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下称公告),在企业注册、进口期限、标签印刷等方面做出规定,并“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公告指出,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