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因《2×200MW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于2010年4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
2011年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合同款3,982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判决执行过程中,公司发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这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将于2013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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