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王晓庆)光明集团原董事长王宗南被控挪用公款、受贿罪,一审被判18年。8月11日公布的庭审信息显示,王宗南曾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并通过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低价购房,收取贿赂。复星集团在当晚的一份声明中对此予以否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均已被判刑)等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