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非法收受财物3501万余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下称“中石油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一审获刑13年。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中院5月13日消息,当天,鄂尔多斯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同时,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石油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油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