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中国电力市场向新型主体进一步开放。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公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所谓“新型经营主体”,即具备一定的电力电量调节能力、采用新技术和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这些主体均在配电环节发挥作用。
它们既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的单一技术类主体;也包括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能够调动多种资源,并实现一定程度自平衡的聚合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