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我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下设投资公司,并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廉价资金做股权投资。采用普通贷款再投资的做法必然导致投资项目或目标企业负重而行。”12月26日,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原行长欧阳卫民在“产业领军企业研究成果发布暨案例交流会”上表示。
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分业经营原则,未经允许不能直接从事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