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东航集团前“一把手”一审领刑14年。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航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对被告人刘绍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刘绍勇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显示,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绍勇利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股份”)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下称“南航集团”)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股份”)董事长,东航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兼东航股份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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