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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30万元以上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2016年12月01日 07:3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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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财新网】(见习记者 王晓霞 实习记者 刘雨祺)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通知称,此举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责任编辑:贺信 于海荣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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