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彭丹妮 记者 张欣)为了防范“租金贷”引发的社会风险、防范“二房东”哄抬租金,上海市住建委、金融办等部门先后于9月29日和9月30日发布两份规范性文件。
9月29日的文件提出,经营范围不含“住房租赁经营”的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9月30日的文件明确要求,暂停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
“租金贷”业务是指租客向第三方金融机构或P2P网络借贷平台申请信用贷款。机构一次性将等同于一年租金的资金放款到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但服务商并未一次性将这些资金支付给房东,于是形成了资金占用。表面上,租客按月付租金,实际上,每月向机构偿还贷款。(详见财新网报道“深圳互金协会:房屋中介截留“租金贷”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