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伍远英 记者 王婧)从7月1日起,珠海市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将从2.5%下调至2%。
5月27日,珠海市税务局和横琴新区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显示上述变动。
财新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从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其应税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就包括房产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应税部分”可能因卖方遗失购房发票等情况难以衡量,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06年7月发文,针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提出两种操作方式:按照增值差额的20%征税,或按照成交金额的1%至3%核定征税。